因父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来看看四川的丧假制度
近日
因父去世请假8天
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
这则新闻登上热搜
目前
该案的审理法院已“认领”
原来这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最终判决公司应支付王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虽然这起由丧假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以受害员工维护了自身权益而告终,但丧假期间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不能总是事后解决。毕竟,现实中不少企业在处理员工丧假超期问题中的人情味缺失,与当前丧假过短、超出即算旷工的规定有关。也就是说,现行丧假时限过短的规定,是不少企业在处理员工丧假超期问题时机械执行政策而缺乏基本善意的诱因之一。
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丧假保障,是契合基本伦理需求的必然要求,须以契合客观实际需求的丧假制度为基本前提。然而,40多年前出台的现行丧假制度,期限只有1-3天,对于多数在异地工作的企业员工而言,显然不够用。如此不仅让员工奔丧的时间明显捉襟见肘,致其不得不被迫超假,也让少数企业利用员工丧假超期借口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隙可乘,无疑有必要与时俱进地适当延长丧假。
更为重要的是,适当延长丧假,也是促进企业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失去亲人是人生的最大痛楚,过短的丧假明显不利于员工消解沉重的情愫。在员工尚未走出痛楚情感的情形下,强制要求其上岗,不但会降低工作效率、影响工作质量,更有可能引发或导致工伤事故,对企业来说可谓得不偿失。对此,企业要以足够的理性,切实算好员工丧假长与短之间截然不同后果的“大账”,主动体恤员工;主管部门也应站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在适当延长丧假的总体要求下,按照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思路,为丧假设置出带薪、无薪的合理期限,让丧假制度美美与共地实现多方共赢。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丧假制度亦应顺势而变。这既需要企业恪守公诉良俗,又需要对企业不善意处理员工丧假超期问题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更需要与时俱进地完善丧假制度。如此,才能把丧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促使丧假期间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紧跟时代发展步伐。
说到这
大家知道四川的丧假制度
是如何规定的吗?
来,跟着工妹儿一起往下看!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
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一、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执行。
以上就是
四川关于丧假制度的规定了
大家还有什么其他想问的
欢迎来留言咨询呀~
来源:劳动午报、工人日报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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